因施工损害两棵二级古树,北京某公司被罚款93.1万
今日(11月16日),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发布一批执法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古树名木保护、占用绿地、文明游园等园林绿化重点领域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记者了解到,典型案例中,有公司因截断古树树枝被罚款,有因未按规定砍伐国槐被罚款。此外,在靠近古树根系内挖沟取土、公园采挖野菜等行为也是违法或违规行为,将予以处罚。
二级古树遭损害,北京某公司被罚款93.1万
2022年4月,西城区某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相关部门移送的北京某公司在小区施工中对2株古树造成树枝损害的案件线索。经核查,2株涉案被损害树木为二级古树,该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办理古树名木避让保护措施许可,工程中把古树树干南北侧的主分支截断,造成古树树枝损害。
该公司的施工项目涉及古树名木,但未采取避让保护措施,依据《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停止施工。对造成古树枝干损害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经园林绿化部门鉴定处以损失额1倍的罚款共计93.1万元。
按照《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园林绿化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未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避让保护措施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避让保护措施施工的,属于违法行为,未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责令停工,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3月,延庆区某综合执法队接相关部门移送的北京某公司在院内古树的划定保护范围内靠近古树根系内挖沟取土。经核查,该古树为二级古树。
北京某公司违反了《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在划定的范围内挖坑取土的行为。根据《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北京市城管执法局提醒,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之外五米内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在该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放危害树木生长的物料、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均属于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北京某公司施工过程中砍伐国槐等树木,被罚款10.6万
2023年7月,海淀区某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北京某公司在某小区有临时占用绿地施工行为。经核查,占用的绿地面积为40平方米,该公司临时占用绿地的行为未经园林绿化部门许可。
北京某公司属于未经许可临时占用绿地的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2.4万元罚款。目前,绿地已经恢复原状。
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绿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
2023年1月,丰台区某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北京某公司在工地施工过程中砍伐国槐等7株树木。经核查,公司砍伐树木的行为未经园林绿化部门许可。
北京某公司属于未按规定砍伐树木的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处砍伐树木价值5倍的罚款共计10.6万元。
北京严控砍伐树木行为,确需砍伐树木的,必须办理砍伐许可证后才能砍伐树木,并要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范围、数量、树种进行砍伐。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违法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处所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2023年3月,东城区某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朱某某在某小区绿地内毁坏绿化植物,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执法部门对其处500元罚款。
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和第九十八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的,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发现小区内有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的,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报告。
公园采挖植物、营火、伤害动物等将处罚款、赔偿或承担刑事责任
2023年4月,石景山区某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张某某在某公园内采挖野菜。张某某违反《北京市公园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公园内游人采挖植物的行为。根据《北京市公园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张某某改正,并处50元罚款。
在公园内采挖植物、营火、烧烤,捕捞、捕捉动物恐吓以及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均属于《北京市公园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3月,朝阳区某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李某某在某公园非钓鱼区钓鱼。李某某属于在非钓鱼区钓鱼的行为。依据《北京市公园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20元罚款。
在公园内非钓鱼区钓鱼,翻越围墙、栏杆、绿篱,在禁烟区吸烟,在非游泳区游泳,在非滑冰区滑冰,在非体育运动场所踢球、滑旱冰,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的行为,均属于《北京市公园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王景曦
编辑/刘茜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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