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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云南在线 2024-08-31 505浏览

交通事故引纠纷,情法交融促调解

近年来,鲤城法院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方式,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切切实实为群众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近日,鲤城法院就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两车碰撞,致原告一级伤残

2022年12月5日,林某驾驶轻型封闭货车,沿江滨南路直行时,由快车道超车前方货车至慢车道,与慢车道右侧同向正常行驶的吴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吴某受伤、两车受损。当日,吴某被送往泉州某医院住院治疗。交警部门经调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某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伤情被评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需终身护理;存在多项后续治疗项目;误工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营养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

2024年5月10日,因就赔偿事项未能达成共识,吴某将林某及保险公司诉至鲤城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并保留对后续治疗项目主张的权利。

由易到难,法官依次调解

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对吴某伤残等级、医疗费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林某亦申请了对吴某医疗费用进行鉴定。

鉴于该案的特殊性,为及时化解纠纷,减轻各方当事人诉累,并根据当事人的调解意向,法官决定由易到难开展调解工作,先对吴某与保险公司就保险限额内进行调解。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吴某各项损失共计168.8万元。

此外,保险公司与林某均撤回对吴某伤情的鉴定申请。

化解纠纷,兼顾法理情理

针对保险不足以覆盖的其余赔偿金,法官认真倾听吴某及其家属、林某关于案涉事故的各自意见。

调解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吴某以摆摊卖蔬菜为生,林某则以运输货物为业。考虑到双方的经济状况和给付能力,法官耐心细致地为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分析利弊,兼顾法理和情理。

最终,吴某与林某达成调解协议:林某赔偿吴某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并当场支付23万元,余下22万元在两个月内支付;吴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该起纠纷得到顺利解决。 (刘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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